學生請假規定
一、學生假別有公、事、病、喪(限直系血親)、見習等假。
二、學生在校時請假,應到班級導師處領取請假卡填妥後,逐級陳核後始得離校,事後並應補會家長。
三、學生有親喪、疾病、重大事故須具有證明文件,得依權責申請給假。
四、學生請假手續應事先辦妥,非因疾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或事後補辦。
五、事假須附家長證明,一日(含)以上之病假
六、微病請見習假及四節以內之病假,得由校醫、導師證明或任課教師認可。
七、見習假:學生可免參加術科操作,但見習期間不得離開操作場所或導師指定之休息場所,否則仍以曠課論。
八、學生請假一日(含)以內附證明文件由國中、本校導師及輔導組核准,二至六日(含)由本校技藝教育中心主任核准,六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九、事假應備妥證明文件於事先陳核(可事先向各國中帶隊教師辦理),病、喪或重大事故須於次週內辦妥請假手續。(特殊事故無法到校辦理時,需家長說明,並託人代辦手續)。
十、請假(或補假)手續完成後,當日即應將請假卡送回導師處,並由導師通知行政組登錄。
十一、學生請假有關證明文件,俟核准後由班級導師負責彙存。
十二、請假卡遺失或任意毀損者,應按事實輕重議處。
十三、學生公假由業務承辦人員統一親自向班級導師及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十四、學生每學期曠課、事、病假超過職群三分之一時,職群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學生未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視同缺、曠課,每學期達二十一節時,通知原校視情節議處。